2023年12月11日
第03版:综合新闻 PDF版

女职工关心的生育保险问题 这里有全面的解答

一、 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生育保险怎么缴费?

按照《周口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规定,自2019年12月30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按照目前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4%(单位6.4%、个人2%),其他参保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6%(单位6.6%、个人 2%)。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之一,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生育保险待遇都包括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合并实施后的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不足定额据实支付,相关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

1.围产期保健费:200元。

2.流产:100元。

3.引产:800元。

4.顺产:800元。

5.剖宫产:2200 元。

6.剖宫产合并其他手术(非剖宫产并发症):2800元。

7.计划生育手术费:输精管结扎 500 元,输卵管结扎500元;上环60元,取环60元。

8.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医疗费,标准为定额支付标准的50%。男职工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重复享受待遇。

9.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不足定额据实支付。限额标准为:顺产600元,剖宫产1600元。无生育津贴。

自2024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调整为自然分娩1400元,剖宫产2800元;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调整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女职工因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支付,相关政策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职工生育分娩前连续足额缴费10个月并至分娩6个月后,可足额享受生育津贴。

1.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享受 188 天生育津贴。

2.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 15天生育津贴。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 天生育津贴。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享受生育待遇,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如果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如果在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红章;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红章;发票原件加盖医院红章;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居民生育服务登记证。需要注意的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待遇领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参保女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10个月及以上的,即可自分娩6个月后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领取生育津贴。

享受计划生育医疗待遇的,需要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红章;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红章;发票原件加盖医院红章;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育津贴待遇核定和支付的办结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因此,女职工满足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条件的,即可自提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五、如果没有工作单位,但是想领生育津贴,找一个单位挂靠缴纳医疗、生育保险,算不算违法?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保障单位就业女职工因怀孕分娩中断工作期间,获得基本经济收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对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男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挂靠代缴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虚构、编造参保人员信息参加生育保险;以挂靠等方式,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生育保险;未依法如实申报生育保险缴纳基数;伪造、变造病历、票据等相关材料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均是违法行为,骗取生育保险待遇属于欺诈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②27(刘初 高博)

2023-12-11 1 1 周口日报 content_220137.html 1 女职工关心的生育保险问题 这里有全面的解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