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规范》强调,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医疗监督执法时应当统筹其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将同一时间对同一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合并进行,避免对医疗机构重复检查。
《规范》所称的医疗监督执法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规范》指出,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要以信用监督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督”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督为补充,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基于风险及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模式。
《规范》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分解,并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同时,《规范》明确了机构资质、医疗卫生人员资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中医药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规范》还对监督执法情况的处理进行了要求,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医疗监督执法后,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反馈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医疗监督执法后,应当将监督执法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录入监督执法信息报告系统,并及时向负责日常管理的业务部门通报情况。对重大医疗违法案件,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规范》同时对重大医疗违法案件进行了明确。
(据12月8日《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