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灯火侔江浦,千帆云集似汉皋”,描述了昔时周家口的繁华,今朝邻水而居、因港而兴的千万周口人,站在新时代,迈上建设“临港新城、开放前沿”的新征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周口检察机关胸怀“国之大者、省之要者、市之重者”,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用法治力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周口实践中彰显检察担当。
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
2023年4月,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何林(化名)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后,郸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厘清原委曲直,还原了案情。
受害人何增(化名)酒后到犯罪嫌疑人何林家中,与何林的妻子刘荣(化名)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何增多次致刘荣摔倒,后又追踢何林。其间,何林多次抱住何增的腿,导致何增数次摔倒在地。何增因肋骨三处以上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了解案情后,承办检察官认为,何林具有防卫意图,对何增实施的掀腿行为是为了避免受到不法侵害,行为目的具有正当性;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防卫适时;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何增倒地后,没有进一步实施殴打行为。因此,何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应不予批准逮捕。
2023年4月25日,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民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值班律师等参与听证。听证会上,大家都认为何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次日,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一致认定何林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何林的决定,并督促当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该案是关于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生动实践。近年来,轻伤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大多是因为婚姻、家庭、邻里或者偶发矛盾。如果只是简单处理案件,矛盾就会被掩盖下来,随时可能再出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周口检察机关在办理类似轻伤害案件时,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通过化解矛盾,促进诉源治理,实现社会内生稳定。
多元化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2020年5月,包工头杨某挂靠在周口某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作为实际施工人负责商水县某置业公司一小区的项目建设。其间,谷某某等20人受杨某雇佣进入工地工作。
在施工期间,杨某收到建筑公司转来的工程款,却没有结清农民工工资余款和用于工程垫支。后杨某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推进,建筑公司责成杨某清场退出施工现场。2022年7月工程结束时,杨某仍拖欠谷某某等20余名农民工工资64万余元。谷某某等人多次打电话向杨某索要工资,杨某不断找理由推脱。
见索要工资无果,2022年8月1日,谷某某等人向商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求助。接到求助后,该局迅速展开调查,并于当月向杨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杨某接到通知书后,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
了解这一情况后,商水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并成立了由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通过走访住建、人社等部门,办案组成员了解到,杨某将资金挪作他用,无法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杨某也没有其他存款,仅有房产和车辆等固定资产,变现还款尚需时间。办案组成员向杨某及其家属释法说理,充分阐释欠薪的后果,并告知只要在提起诉讼前支付欠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获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明白其中利弊的杨某,委托其哥哥多方筹措资金,垫付了拖欠的60多万元农民工工资,获得了谷某某等人谅解。为此,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人民的幸福生活就是“国之大者”,用法治力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就是对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最好的落实。2023年以来,周口检察机关受理支持农民工起诉案件74件,为农民工追回欠薪362万余元;受理支持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案件12件;受理支持老人追索赡养费案件8件。
做实民事检察监督 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毛检察官,麻烦你再回来一趟,我同意老林头的条件。”2023年12月8日14时许,在沈丘返回周口市中心城区的途中,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毛颖军接到案件当事人林盛的电话后,立刻赶回沈丘县北杨集乡,继续调解一起民事纠纷。
这起民事纠纷的申请人林忠年近八旬,被申请人林盛年过七旬,双方系邻里关系。2022年5月21日,林忠到林盛家中商量家庭土地承包事宜。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林盛欲骑电动自行车离去,林忠见状拉拽电动自行车时被带倒在地。后林忠入院治疗,双方产生纠纷。
2023年1月4日,林忠向法院起诉,要求林盛赔偿各类损失2万余元。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双方已经达成有效的调解协议,驳回诉讼请求。2023年11月1日,林忠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林盛赔偿林忠3000元,怎么还会有纠纷呢?”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毛颖军来到案发地调查核实情况,得知2022年10月9日,经村干部调解,林盛、林忠达成调解协议,林盛赔偿林忠医疗费用等共计3000元,该笔钱款于2022年10月12日支付到位。后二人又因家庭纠纷争执不休,林忠执意退回3000元并主张解除调解协议,款项于2023年3月31日退回给林盛,林盛出具了收款证明。
毛颖军认为,林忠与林盛的调解协议,经村干部协调后签订,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协议上有双方签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后续履行中,林忠将收到的款项退回给林盛,林盛出具了收据证明,应视为双方就调解协议达成了解除的合意,原调解协议已被双方解除。
毛颖军考虑到和解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双方有很好的和解基础,且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决定再尝试调解一次。
毛颖军重新梳理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客观分析判断双方责任,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听取双方意见,从中找到突破口。毛颖军告知林忠,他提交的住院证明材料中缺少病例,不能充分证明所主张的损失数额,以消除他不切实际的诉请预期。毛颖军告知林盛,事故发生时,他明知林忠拽拉电动自行车,还强行骑行,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毛颖军和助理第二次来到涉案地村委会,邀请林忠、林盛沟通协商,但进展并不顺利。林忠要求应按照医院治疗费用赔偿,不能低于第一次的3000元;林盛同意和解,但不愿意进行赔偿。
“就差这么一点儿,难道就此放弃吗?” 毛颖军决定再努力一次。2023年12月8日,结合上次调解效果,毛颖军主要针对被申请人林盛过错程度、再审可能性、诉讼成本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
最终,林盛打电话表示同意和解,纠纷得以解决。
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但诉讼并非万能。民事检察和解作为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举措,是“枫桥经验”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生动映照。周口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中,对于一些诉讼标的小、当事人关系特殊、法院裁判没有问题或虽有瑕疵但不能改变案件处理结果的,基于当事人自愿原则,通过充分沟通协调,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高质效办理群众身边的“小案”,以法治力量守护周口平安稳定。
深化诉源治理 促进多元共治
2023年8月24日,淮阳区人民检察院在临蔡镇、四通镇开展“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公开送达+社会公益服务普法”活动。淮阳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民警、群众代表等一百余人,参加此次活动。
活动中,检察官依法对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闫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宣告、公开送达,被不起诉人王某、闫某当场表示真诚悔过,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检察官全面讲解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常见犯罪的案发特点、犯罪成因、责任后果,王某、闫某现场签署了社会公益服务志愿书。检察官还通过法律咨询、法治宣讲等方式,对参加活动的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淮阳区人民检察院从“类案”“小案”着手,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让基层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办案与普法同步,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以身边“小案”让人民群众感受法治之光,增强群众获得感、安全感。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许晗静对淮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N”经验做法作出批示。许晗静指出,淮阳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弥补了刑行衔接工作的空白地带,是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促进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有益探索。
①周口市首个“林长+检察长”生态修复基地揭牌。
②当事人向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赠送锦旗。
③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开展司法救助宣传活动。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举办“检爱同行,共护花开”检察开放日活动。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许晗静主持公开听证会,以公开赢公信促化解。(压题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