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16日
第04版: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实践 PDF版

“检察蓝”绘就社会治理好“枫”景

核心阅读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来到沙颍河沈丘县省界段环境污染案案发现场,实地查看环境整改情况。

“万家灯火侔江浦,千帆云集似汉皋”,描述了昔时周家口的繁华,今朝邻水而居、因港而兴的千万周口人,站在新时代,迈上建设“临港新城、开放前沿”的新征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周口检察机关胸怀“国之大者、省之要者、市之重者”,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用法治力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周口实践中彰显检察担当。

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

2023年4月,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何林(化名)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后,郸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厘清原委曲直,还原了案情。

受害人何增(化名)酒后到犯罪嫌疑人何林家中,与何林的妻子刘荣(化名)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何增多次致刘荣摔倒,后又追踢何林。其间,何林多次抱住何增的腿,导致何增数次摔倒在地。何增因肋骨三处以上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了解案情后,承办检察官认为,何林具有防卫意图,对何增实施的掀腿行为是为了避免受到不法侵害,行为目的具有正当性;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防卫适时;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何增倒地后,没有进一步实施殴打行为。因此,何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应不予批准逮捕。

2023年4月25日,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民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值班律师等参与听证。听证会上,大家都认为何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次日,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一致认定何林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何林的决定,并督促当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该案是关于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生动实践。近年来,轻伤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大多是因为婚姻、家庭、邻里或者偶发矛盾。如果只是简单处理案件,矛盾就会被掩盖下来,随时可能再出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周口检察机关在办理类似轻伤害案件时,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通过化解矛盾,促进诉源治理,实现社会内生稳定。

多元化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2020年5月,包工头杨某挂靠在周口某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作为实际施工人负责商水县某置业公司一小区的项目建设。其间,谷某某等20人受杨某雇佣进入工地工作。

在施工期间,杨某收到建筑公司转来的工程款,却没有结清农民工工资余款和用于工程垫支。后杨某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推进,建筑公司责成杨某清场退出施工现场。2022年7月工程结束时,杨某仍拖欠谷某某等20余名农民工工资64万余元。谷某某等人多次打电话向杨某索要工资,杨某不断找理由推脱。

见索要工资无果,2022年8月1日,谷某某等人向商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求助。接到求助后,该局迅速展开调查,并于当月向杨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杨某接到通知书后,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

了解这一情况后,商水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并成立了由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通过走访住建、人社等部门,办案组成员了解到,杨某将资金挪作他用,无法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杨某也没有其他存款,仅有房产和车辆等固定资产,变现还款尚需时间。办案组成员向杨某及其家属释法说理,充分阐释欠薪的后果,并告知只要在提起诉讼前支付欠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获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明白其中利弊的杨某,委托其哥哥多方筹措资金,垫付了拖欠的60多万元农民工工资,获得了谷某某等人谅解。为此,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人民的幸福生活就是“国之大者”,用法治力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就是对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最好的落实。2023年以来,周口检察机关受理支持农民工起诉案件74件,为农民工追回欠薪362万余元;受理支持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案件12件;受理支持老人追索赡养费案件8件。

做实民事检察监督 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毛检察官,麻烦你再回来一趟,我同意老林头的条件。”2023年12月8日14时许,在沈丘返回周口市中心城区的途中,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毛颖军接到案件当事人林盛的电话后,立刻赶回沈丘县北杨集乡,继续调解一起民事纠纷。

这起民事纠纷的申请人林忠年近八旬,被申请人林盛年过七旬,双方系邻里关系。2022年5月21日,林忠到林盛家中商量家庭土地承包事宜。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林盛欲骑电动自行车离去,林忠见状拉拽电动自行车时被带倒在地。后林忠入院治疗,双方产生纠纷。

2023年1月4日,林忠向法院起诉,要求林盛赔偿各类损失2万余元。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双方已经达成有效的调解协议,驳回诉讼请求。2023年11月1日,林忠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林盛赔偿林忠3000元,怎么还会有纠纷呢?”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毛颖军来到案发地调查核实情况,得知2022年10月9日,经村干部调解,林盛、林忠达成调解协议,林盛赔偿林忠医疗费用等共计3000元,该笔钱款于2022年10月12日支付到位。后二人又因家庭纠纷争执不休,林忠执意退回3000元并主张解除调解协议,款项于2023年3月31日退回给林盛,林盛出具了收款证明。

毛颖军认为,林忠与林盛的调解协议,经村干部协调后签订,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协议上有双方签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后续履行中,林忠将收到的款项退回给林盛,林盛出具了收据证明,应视为双方就调解协议达成了解除的合意,原调解协议已被双方解除。

毛颖军考虑到和解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双方有很好的和解基础,且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决定再尝试调解一次。

毛颖军重新梳理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客观分析判断双方责任,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听取双方意见,从中找到突破口。毛颖军告知林忠,他提交的住院证明材料中缺少病例,不能充分证明所主张的损失数额,以消除他不切实际的诉请预期。毛颖军告知林盛,事故发生时,他明知林忠拽拉电动自行车,还强行骑行,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毛颖军和助理第二次来到涉案地村委会,邀请林忠、林盛沟通协商,但进展并不顺利。林忠要求应按照医院治疗费用赔偿,不能低于第一次的3000元;林盛同意和解,但不愿意进行赔偿。

“就差这么一点儿,难道就此放弃吗?” 毛颖军决定再努力一次。2023年12月8日,结合上次调解效果,毛颖军主要针对被申请人林盛过错程度、再审可能性、诉讼成本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

最终,林盛打电话表示同意和解,纠纷得以解决。

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但诉讼并非万能。民事检察和解作为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举措,是“枫桥经验”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生动映照。周口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中,对于一些诉讼标的小、当事人关系特殊、法院裁判没有问题或虽有瑕疵但不能改变案件处理结果的,基于当事人自愿原则,通过充分沟通协调,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高质效办理群众身边的“小案”,以法治力量守护周口平安稳定。

深化诉源治理 促进多元共治

2023年8月24日,淮阳区人民检察院在临蔡镇、四通镇开展“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公开送达+社会公益服务普法”活动。淮阳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民警、群众代表等一百余人,参加此次活动。

活动中,检察官依法对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闫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宣告、公开送达,被不起诉人王某、闫某当场表示真诚悔过,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检察官全面讲解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常见犯罪的案发特点、犯罪成因、责任后果,王某、闫某现场签署了社会公益服务志愿书。检察官还通过法律咨询、法治宣讲等方式,对参加活动的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淮阳区人民检察院从“类案”“小案”着手,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让基层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办案与普法同步,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以身边“小案”让人民群众感受法治之光,增强群众获得感、安全感。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许晗静对淮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N”经验做法作出批示。许晗静指出,淮阳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弥补了刑行衔接工作的空白地带,是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促进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有益探索。

①周口市首个“林长+检察长”生态修复基地揭牌。

②当事人向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赠送锦旗。

③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开展司法救助宣传活动。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举办“检爱同行,共护花开”检察开放日活动。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许晗静主持公开听证会,以公开赢公信促化解。(压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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