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员工守则》第七章第二十八条第三款(12)规定,“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七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4)规定,“欠费未按规定时限收回上缴,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郑玉龙违反以上规定,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淮阳区分公司决定与郑玉龙解除劳动合同。
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请郑玉龙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淮阳区分公司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如逾期未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视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淮阳区分公司
202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