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马治卫 通讯员屈妍慧) 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顾某阳、顾某庆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2022年5月,被告人顾某阳、顾某庆在谭庄镇某村附近的托儿沟,利用自制电鱼工具,非法捕捞小鲫鱼、黑鱼等两公斤。经县农业农村局评估,被告人顾某阳、顾某庆非法捕捞的两公斤鱼价值39.8元,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间接损失共计2228.8元。
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顾某阳、顾某庆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认为顾某阳、顾某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国家野生鱼类资源损失费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顾某阳、顾某庆使用禁用工具捕鱼,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两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态资源损失,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处顾某阳、顾某庆拘役6个月,缓刑1年,共同赔偿渔业资源修复费用2228.8元,并要求顾某阳、顾某庆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办案法官表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广大群众应当自觉保护渔业资源,尤其要遵守禁渔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杜绝非法捕捞,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切莫因小失大,莫让“渔网”触“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