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这张欠条上的‘大好’是谁”“你怎么会有这张欠条”“起诉金额怎么与欠条金额不一致”……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在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时,承办法官发出一连串疑问。
“‘大好’是我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这张欠条是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当时李某拖欠姚某蔬菜款,写下了‘欠大好蔬菜款五万五千元整’的欠条。”作为原告的郑州某农产品公司代理人解释道。
“你看,这是李某给姚某还款的记录,目前还下欠2万多元。”该公司代理人向承办法官出示了还款记录。
“我确实欠钱了,但与这个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李某反驳道。
“虽然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不合适,但姚某是可以要求你还款的。你们再重新打一场官司,白白浪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办案法官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方面与李某进行沟通。
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当庭向姚某支付1.9万元欠款,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圆满化解。
这时,参与调解案件的法官助理疑惑地问承办法官:“李某欠姚某的钱,公司来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我们可以直接驳回起诉呀!”
“这样的话,这起案件虽然结了,但双方的矛盾并没有解开,后续还会有起诉、上诉、执行等环节,徒增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认真地说,“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提倡‘如我在诉’、能动履职理念,避免‘一案结多案生’,今天这起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我明白了!”法官助理若有所思地说。(通讯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