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治卫 通讯员 屈妍慧 李思羽) 近日,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2023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沥青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沥青混凝土,货款一个月内付清,未支付部分每月付2%的滞纳金。工程施工完毕,双方对账发现,王某某共计购买沥青混凝土1898.1吨,总计价款702137.75元,王某某已支付280000元,剩余422137.75元货款及滞纳金59099元未支付。某建筑公司将王某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及滞纳金。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殷晓东结合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实际情况,多次和双方沟通,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付给原告货款及滞纳金共计434137.75元,如未按期履行,原告可自2024年9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3.4%主张直至被告完全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