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易某、冉某共同出资经营某宾馆。2019年7月,因该宾馆在建筑设计、消防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多项消防安全问题,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宾馆作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孔某、易某、冉某在利益驱使下,共同决定该宾馆继续经营。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该宾馆作出停产停业决定,并处罚款3万元。孔某、易某、冉某在缴纳罚款后,继续经营该宾馆。后消防救援机构向孔某发出《催告书》,责令其于2023年6月29日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孔某、易某、冉某对《催告书》拒不执行。
2023年7月3日该宾馆605房间发生火灾,因消防设施缺失,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控制火情,直到值班人员闻到焦糊味,发现火灾。所幸报警及时,消防救援机构赶到现场将火扑灭。此次火灾事故造成房间内部分设施、物品烧毁。
孔某、易某、冉某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判处孔某、易某、冉某犯危险作业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来源: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