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林芳:
我委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委拟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收入所得人民币陆仟肆佰叁拾圆整(6430.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委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之内,你应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周口市淮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