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推动“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有序退出市场,破解因“无产可破”导致的无法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等问题,2023年8月份,鹿邑县人民法院与鹿邑县财政局联合印发《鹿邑县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设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建立破产管理人援助制度,初始援助资金为20万元。
2024年11月29日,鹿邑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启用破产援助资金,集中向6位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每人发放5000元报酬,该6起案件均为“执行转破产”案件,发放破产援助资金有效保障了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促进企业破产工作有序推进,带动化解一批执行案件。
破产援助资金的设立和发放对推动“僵尸企业”快速出清、促进市场主体结构优化升级、促进鹿邑县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鹿邑县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作用,加快推进无产可破案件审理进程,努力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通讯员 张恒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