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份,鹿邑县杨湖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寇某(男)与孙某(女)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双方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时,他们对孙某所购车辆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寇某认为,虽然车是孙某购买的,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庭经济收入是夫妻共有的,因此这辆车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寇某提出,要么将车卖掉,所得款项二人平分;要么一方获得车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孙某则坚持认为,这辆车是她用自己的婚前积蓄及婚后个人工作奖金购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现场多次发生激烈的言语冲突。
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员不打断、不评判,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来倾诉。在倾诉的过程中,寇某和孙某的情绪逐渐得到了释放,他们的情绪稳定下来,开始理性看待财产分割问题。
在寇某和孙某情绪稳定、态度有所转变的情况下,调解员引导他们进行换位思考,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次纠纷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评判,并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争议车辆归孙某所有,寇某放弃主张车辆财产权益。
(鹿邑县司法局杨湖口司法所 武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