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普惠性、便捷性、高效性、智能化、精准性等特点,既融贯于社会治理模式法治化转型全过程,也聚焦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妥善化解难题的切入点,更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对法律服务实际需求的必要条件。为此,我们应当加快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进而推进乡村善治,实现良法治理。
当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虽有成效,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和优势在实践中不断凸显,但复杂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难以通过单一渠道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在人民法庭之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之内,仍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完善。
首先是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不完善。在准备阶段,政府自上而下的拟定服务内容与服务形式,未能准确匹配农村居民的服务需求,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在执行过程中,公开、透明程度不高。村民往往“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较少主动投入公共法律服务,缺乏主人翁意识。在事后评估阶段,目前评估机制以内部评估为主,较少引入外部评估机制,在公信力方面有待提高。其次是缺乏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宣传。现有宣传往往停留在法律如何规定及村民如何遵守法律,但在村民如何利用法律,尤其是利用法律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较为不足。最后是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监督体系不够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涉及较多公益内容,依托当地政府提供资金支持,但实际执行中,基层政府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程度较低。此外,这批公共资金的使用也缺乏监督,尚未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
多措并举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首先,要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过程评估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村民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提高法律资源利用效率,并通过信息公示等方式将村民纳入其中,以更好地监督法律服务。其次,要创新宣传手段,将法治宣传的重点放在如何引导村民更好地享有自身权利。再次,在法律服务人才方面,要注重挖掘本土法治人才,通过法律培训、实习等方式培养一批年轻化、高素质的法律服务人员。最后,在监督体系方面,要加大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监管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基金能够精准对接农村居民的服务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使其监督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尤其在偏远地区成效显著。各地应加快完善该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保驾护航作用,助力化解风险矛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全局。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