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0日
第04版:时事新闻 PDF版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带货及“探店”类短视频等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直播带货行业发展和“探店”类短视频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网络直播带货及发布“探店”短视频宣传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网红“达人”等主体通过商业合作发布商业营销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构成商业广告活动。 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二、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探店”视频,属于广告活动,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让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避免误导。

三、短视频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含有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违法违规用语。严禁借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等重大活动名义搞不当营销活动。

四、不得发布处方药、烟草(含电子烟)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短视频广告。

五、不得以“博眼球”“蹭热点”或者以表演、模仿等抹黑、低俗、色情等吸粉、引流方式发布短视频广告。不得发布借舆情话题、灾难事件等进行商业炒作的短视频广告。

六、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产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短视频广告。

七、直播带货过程中发布的信息属于广告行为的,广告内容应积极健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出现导向错误、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进行商业炒作牟利、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破坏社会稳定、无底线营销、低俗庸俗媚俗等违法违规内容。

八、短视频广告中的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违法发布食品、餐饮、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短视频广告,广告主、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等活动主体要依法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冷静、理性、科学,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达人探店”等营销类短视频要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一旦发现餐饮浪费、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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