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2月01日
第10版:物业

规范 严谨 务实

——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关键词解读

物业问题交织民生诉求,物业管理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重点解决物业服务管理中哪些方面的问题?相比旧版有哪些新的内容和补充?记者根据新修《条例》的内容和专家解读,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一直以来,小区业主大会的成立都是一个普遍的难题。而此次新修《条例》突出强化了基层政府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明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心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二:规范服务

针对物业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新修《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享有“四条”权利、承担“七项”义务。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招标方式,加强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在监督管理方面,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并可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关键词三:禁止行为

长期以来,小区内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影响了业主的日常生活。为此,新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比较常见的18种禁止行为,如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不得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为非住宅,从事餐饮、生产加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等。违反这些规定,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四:信息公示

为保障业主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新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及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还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等。

关键词五:电梯安全

电梯安全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新修《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抢修。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积极协调办理报废事宜。同时,鼓励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有关行政部门应对老旧小区安装电梯开辟“绿色通道”。

关键词六:犬只管理

目前,犬只扰民、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烈性犬和大型犬,对老人、儿童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心理负担和心理阴影。新修《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同时,要求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管理规约的规定,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负有及时劝阻的责任。

关键词七:专项维修资金

长期以来,专项维修资金申请难、使用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为此,新修《条例》规定,在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等六种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专项维修资金,还规定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应负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八:执法进小区

长期以来,广大业主在对违规装修、违规搭建、环境污染、损毁绿地、噪音扰民等相关问题投诉时,一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推诿扯皮,不愿进小区执法的现象比较突出。为此,新修《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物业监督管理职责,并对违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及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更好地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九:部门职责

针对物业投诉中政府各职能部门相互推诿扯皮、处理效率低下、群众投诉渠道不畅等问题,新修《条例》厘清了住建、规划、城市管理、工商、公安、质监、财政审计、环保、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记者 王河长 整理)

2018-02-01 ——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关键词解读 2 2 周口晚报 content_7610.html 1 规范 严谨 务实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