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鲁莎
本报讯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主要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工作职责、城市市容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及其行政处罚等作出了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记者获悉,为让《条例》更加合理、全面、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经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批准,已于2019年1月24日在《周口日报》重新公布并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条例》主要作出了如下修改:一是将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删除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将第五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四是将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密封、全覆盖等措施,泄漏、散落、带泥运行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密封、全覆盖等措施,泄漏、散落、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得到了明显改善,广大市民的法治意识和文明素质进一步提升。《条例》的修改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市“五城联创”提供更加有力的法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