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4日
第06版:法治/广告 PDF版

民法典确定性骚扰认定标准

看看你被骚扰了吗

□见习记者 支亚茹

7月31日,国新办举行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吹风会。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介绍,民法典第1010条特别在人格权编里面规定性骚扰的规则,确立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对准确地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责任,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一般人的行为自由,意义重大。那么,性骚扰的表现是什么?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遭遇性骚扰应该如何维权?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在周口某中学工作4年的刘女士,工作之余还要应付领导安排的饭局。刘女士说:“我感觉现在有点力不从心,不是教学压力,而是各种应酬。别人向我敬酒,即使我不想喝,也要硬着头皮喝下去。更不要说饭桌上专门针对我的黄色段子。”

对于刘女士的经历,民法典有了明确规定。王利明解释说,民法典第1010条第一款确定了三个标准:第一,实施了这样一种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这些骚扰行为的表现方式,可以是以文字、图片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行为通常都是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第二,必须是指向特定人,而不是泛泛的,比如说讲个黄色段子等,这些虽然可以说这个人的品行有问题,但是不能构成性骚扰,一定是针对特定人,这个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民法典用的是“他人”,没有指特定的性别。第三,必须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不符合他(她)的利益,完全是他(她)不赞成,是他(她)反对、感到厌恶的。

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在此之前,一直受骚扰的人是不是就不能维权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近期一个发生在成都的案例,也是国内“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首案且胜诉第一案,对推动中国职场性骚扰的防治意义重大。2018年7月27日,受害人刘某一在自媒体披露其遭受成都社工界“大佬”刘某二性骚扰,引发社会关注,该案于2018年9月立案。2019年7月,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判决刘某二构成性骚扰,向刘某一口头道歉,但未支持刘某一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2020年6月,二审法院网上开庭审理并于7月2日维持原判。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以性骚扰为由起诉,往往都是以人格权纠纷为由立案,关注点更偏向于名誉权、身体权、一般人格权类。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性骚扰责任纠纷”“ 平等就业权纠纷”列为新增案由。

另外,民法典在第1010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义务建立有关防范、受理投诉、预防处置等机制,防范性骚扰。那么,发生性骚扰后,是否意味着受害人有权利起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王利明认为,有关承担性骚扰的赔偿责任,首先还是由行为人来承担这个责任,谁实施了这个行为,谁就要对他(她)的行为负责。但是,这也不是说相关单位就没有任何责任,还是要根据过错来确定。相关单位的不作为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是法官在认定相关单位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时候考虑的基本因素。

2020-08-14 看看你被骚扰了吗 2 2 周口晚报 content_107883.html 1 民法典确定性骚扰认定标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