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01日
第07版:金融/保险 PDF版

购买保险应仔细阅读除外责任条款

案例简介:2020年1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含身故保险责任的保险,保额20万元。2020年3月29日,张先生因为醉酒驾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不幸身故。张先生的家人陈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耐心向陈女士解释,根据张先生投保的保险合同内容,醉酒驾驶属于除外责任,在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中的第七款有详细说明,并以加粗加黑字体进行提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资深专业律师分析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义务。在本案中,被保险人醉驾致使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醉驾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且保险人也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保险人不用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已列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张先生因醉驾导致身故,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未予赔付。

消费风险提示: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保险时一定要详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以特殊文字、字体、符号或明显标志做出提示的除外责任条款,若有疑问可以向业务人员或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进行咨询,被保险人若发生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除外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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