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吉城
案例简介:
2019年7月,消费者王先生为其儿子小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了住院医疗附加险。2020年5月,小王因血管瘤在某中医院住院治疗,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核实,小王就诊的医院是一家一级医院,不属于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未进行赔付。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对于住院医疗类的险种,大多数保险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医疗服务机构,通常认可的医疗服务机构为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
本案中,小王就医的医院为一级医院,不符合条款约定的公司认可医院,因此保险公司未予理赔。
消费风险提示:据新华人寿周口中支理赔人员介绍,如您购买了住院医疗类的商业保险,请选择保险合同所属保险公司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以保障后续能够顺利地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医疗费用理赔。保险公司定点医院范围可通过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查询,或是联系保险合同的服务人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