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020年10月13日
第07版:金融/保险 PDF版

关注保险合同犹豫期

□记者 王吉城

提供案例:

张女土通过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于2020年8月10日签署投保文件,8月20日拿到合同并签收,第二天接到保险公司回访电话。

保险公司向张女士详细提示了保险合同的各项权益,并告知犹豫期内外退保的区别。张女士工作比较忙,随手将保险合同放在书柜中,并未仔细阅读。一个月后,张女士无意间拿出保险合同看时,感觉保险责任和自己的实际需求并不契合,便联系退保事宜,但因保险合同已过犹豫期,只能按合同约定现金价值退还。

案例分析: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银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15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合同中标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张女士退保申请时间已超犹豫期,且保险公司在其犹豫期内已通过电话回访的形式向张女士提示了包括犹豫期在内的基本权益。因此,张女士坚持退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

消费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后,要第一时间检查保险合同完整性,亲笔签署保险合同回执并注明签收日期,此日期将用于计算保险合同犹豫期的起算。最后投保人要将本人签字的保险合同回执交给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交回保险公司。

2020-10-13 2 2 周口晚报 content_114461.html 1 关注保险合同犹豫期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