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11日
第07版:金融/保险 PDF版

夸大保险事故损失要担责

案例简介:

2021年5月,周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8月,他就因腿部受伤入院治疗,随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调查时发现,门诊病历记录其腿部外伤无骨折情形,但却产生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受伤程度与花费金额明显不符。同时,客户无法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清单。另外,通过调阅客户病历详情发现,其实际就诊包括拔牙、补牙等项目,药费明细包括其他疾病用药。最终,保险公司对虚报部分下发不予理赔通知。

案例分析:

《保险法》有关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款规定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本案中,周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夸大其保险事故损失程度,违反相关规定,无法得到理赔。如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虚假、伪造情形,保险人经核实后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消费者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为了不当得利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伪造、变造相关资料。(陈珽)

2022-01-11 2 2 周口晚报 content_157256.html 1 夸大保险事故损失要担责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