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07日
第02版:要闻 PDF版

不动产登记要件再精简

□记者 张艳丽

本报讯 为提升政务服务便民化能力,优化营商环境,让办事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近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不动产首次登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业务申请要件再精简、业务流程再优化。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已提交的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受托人身份证明)内容无变化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提交以上资料。

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受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已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存档且内容无变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凡是开发企业办理首次登记时只领取《不动产首次登记记载表》,而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者申请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不再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记载表》。已办理过预告登记及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时,购房合同内容无变化的可不再提供商品房备案合同。办理预告注销登记及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后,原则上预告登记留存档案室(除业主要求自行领取预告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外,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备注栏标注“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已领取”字样。

抵押登记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及授权委托书(法人、受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已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存档且内容无变化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中心将继续结合工作职能,在信息共享、在线办理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水平,提升企业群众不动产登记改革的获得感、满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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