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12日
第06版:法治 PDF版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

——九起“真案例”为你揭开电信网络诈骗“假面目”

通讯员 解明玺 摄

□记者 陈永团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案例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是人民群众更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最生动的法治教材。

为扎实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中宣传月”活动,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本次公布9起相关案例,涉及诈骗、帮信、妨害信用卡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催收非法债务等类型,旨在彰显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坚定决心和态度,揭示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和面目,提醒广大市民遵纪守法、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一旦权利受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营造群防群治的浓厚氛围,铲除犯罪土壤。

一、蔡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以来,虞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批准,先后研发利用7个非法网络贷款平台,实施“套路贷”犯罪。虞某某等人纠集被告人蔡某等人从事非法网络贷款活动,采用威胁、辱骂、滋扰等手段强行催收贷款,形成以虞某某等人为首、被告人蔡某等人为重要成员且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借款,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加收逾期费用等手段,收取高额的“商品费”“服务费”逾期费。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该犯罪集团采用电话滋扰、PS淫秽图片、威胁、辱骂等手段进行催收,导致部分被害人失业、卖房、自杀等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集团共计实施诈骗8万余人1.04亿元。其中,被告人蔡某积极参与7个非法网贷平台运营,提供服务器,寻找资金,拉拢“金主”,共同参与诈骗活动。

【裁判结果】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021年11月,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二、黄某某等23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长期纠集其他被告人,贩卖他人银行卡给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上游电信诈骗犯罪提供转账工具。23名被告人共计贩卖银行卡1235套,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贩卖587套。被告人雷某禧、雷某标等人还以挂失补卡的方式多次将多张银行卡内的250697元取出瓜分。

【裁判结果】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他人银行卡,数量巨大或者较大,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雷某禧、雷某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累犯、立功,以及认罪态度、退赃等情节,2021年1月,遂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2万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窃罪数罪并罚或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余被告人6年6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刑期、并处5000元至8万元不等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三、唐某某等6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聂某梅、聂某成、聂某刚、陈某某将持有的6张银行卡出租给被告人唐某某作为支付结算工具进行牟利,出租价格每张银行卡每日500元至1000元以上,交易价格和方式明显异常,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的行为。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成向公安机关退回违法所得12100元、被告人聂某刚退回违法所得10100元、被告人陈某某退回违法所得4800元。

【裁判结果】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22年2月,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聂某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聂某刚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聂某梅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陈某某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等以牟利为目的,纠集其他被告人,驾驶租用轿车,在安徽省亳州市、江西省鹰潭市等地,采用流窜作案方式,通过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银行卡过账资金共计308万元,上游是以刷单、贷款、购买假货理赔等名义实施的诈骗犯罪。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5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过账资金共计36万余元。

【裁判结果】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是主犯,其他被告人是从犯。根据认罪态度、累犯等情节,2022年3月,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余被告人3年10个月至2年不等刑期,并处2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五、温某某等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其他被告人使用手机通过“火币”“OKEX”“库币”和“比特币”软件,多次使用自己和多个他人身份开设的支付宝账号、浙江网商银行卡为支付结算工具,以购买、出售虚拟币的方式进行“跑分”,从中获利。共计入账(收入)人民币9314436.03元,共计出账(支出)人民币9314159.13元。

【裁判结果】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等7人的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温某某是主犯,其他被告人是从犯。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2020年12月,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不等刑期,并处3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六、苏某、薛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苏某伙同被告人薛某某,购买“猫池”,将手机卡插到“猫池”上获取验证码,在“宜信”接码平台出售,他人再利用该验证码注册抖音、淘宝、京东、微信、QQ号新会员。被告人苏某获利28084元,被告人薛某获利7116元。

【裁判结果】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获取计算机系统中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苏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薛某某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2021年10月,遂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七、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手机号码信息,从事外呼牟利,对相关手机用户进行骚扰。通过调取被告人赵某某电脑内的相关数据,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获取约89万条公民个人手机号码信息,非法获利2万元。

【裁判结果】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2022年4月,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八、昝某某等8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昝某某等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公司,并将公司营业执照以每套1500元或3000元的价格出售,共计20余套。

【裁判结果】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昝某某等8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昝某某等8人认罪认罚,被告人昝某某系自首。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2021年10月,遂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昝某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不等刑期,并处1000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九、吴某某催收非法债务案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系某非法网贷平台代理商招聘的催收人员,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采取电话滋扰、威胁、辱骂手段,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催收回金额25万余元。

【裁判结果】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滋扰、威胁、辱骂等手段,为非法网贷平台催收非法债务,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022年1月,遂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受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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