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11月26日,马某在泰康人寿为其未成年孩子购买乐惠健康(2020)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需投保人如实回答(填报)事项,马某均在“否”栏中打“√”。在保险人进行电话回访时,马某表示是如实填的。2021年12月,马某某因病住院,多份住院病例均明确记载和描述“发现肢体无力,行走不稳”。2021年12月11日,马某某因病重不治身亡。2021年12月28日,马某某指定身故受益人向泰康人寿提出理赔申请。
2022年1月12日,泰康人寿正式下发理赔通知:投保前双下肢无力原因待查,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拒付解约不退费。后马某某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十六条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及保险人解除权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应知道解除事由30日内或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行使解除权。马某自知自己孩子投保前存在肢体无力情况,且经过住院治疗,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行为有效,原告诉求保险金没有依据。(案例人名均为化名)③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