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春霞 赵揢
本报讯 近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对项城市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某山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82.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由项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张某山涉嫌受贿罪向项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山,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张某山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审查查明,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某山利用其担任项城市某街道党工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齐、徐某生、王某伟及项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揽工程、职务提拔及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2.12万元。
由于疫情影响,该案在项城市人民法院网上刑事审判庭审理,项城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宇在该院远程出庭室出庭支持公诉。法庭上,张宇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山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分组出示了证据。法庭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张宇发表公诉意见,提出了被告人张某山认罪认罚应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张某山进行法治及廉政教育。辩护人作从宽从轻辩护。被告人张某山最后陈述表示,对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己的行为辜负组织教育培养、愧对家人支持关爱,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工程承包、工程结算、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