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在教练员张某的陪同下,参加科目三道路考试,当车行驶至一路口变更车道时,刘某所开车辆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轿车追尾相撞。
经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员张某负全部责任,后因8000元车辆维修费协商未果,刘某将教练员张某、驾校和教练车投保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驾校教练员,在陪同学员驾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应当承担责任。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之规定,张某所导致的侵权责任,应由驾校承担,鉴于8000元车辆维修费,投保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王某2000元,故王某的损失应为6000元: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驾校向王某支付,车辆维修费6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但因教练与驾校之间是雇佣关系,驾校对于其雇佣的教练,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驾驶责任重大,学员在学习培训的特殊阶段,教练和学员更应全神贯注,以防交通事故发生。 (记者 朱东一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