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3日,太康县的程先生电话投诉称,其在某养发馆预交2万元接受头发养护服务,商家承诺无效可以退款。养护一段时间后,其感觉效果不佳,没有养护之前好,程先生要求退款。商家不愿退款,无奈,程先生向太康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要求商家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太康县消费者协会接到该投诉后,工作人员积极进行调查调解。经调查了解到:程先生称商家养护效果不好,并且商家承诺无效可以退款。养发馆称效果不好的原因,是程先生不能按时来店进行养护。该养发馆与程先生在养护效果及造成养护效果不好的原因上分歧较大,不愿意退款也不接受调解。后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做养发馆工作,养发馆最终同意调解,同意退款5000元。程先生表示满意,非常感谢消协工作人员。
案例评析
根据新修正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该养发馆事先对《消法》和《广告法》的相关条款认识不到位,不同意退款。太康县消协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讲解《消法》和《广告法》相关规定,最终,该养发馆认识到自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退给程先生5000元。
(记者 田亚楠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