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东一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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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是民生所系,国之要事。2023年以来,我市围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振消费信心”两条工作主线,积极统筹凝聚各方力量共识,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激发消费潜力,营造让群众放心的消费环境,助力全市经济行稳致远。
今年3月15日是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和食品安全等问题,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案例一 食品外包装仿冒知名品牌
河南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肉制品企业。1999年12月,该公司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洛阳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019年1月份,洛阳某公司开始将涉案弹脆香肠投入市场。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洛阳某公司所生产的弹脆香肠在外包装主视图的整体布局、色彩及卡通图案上与河南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具有相似性,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混淆,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洛阳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相近似的包装,并赔偿河南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河南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该侵权案件是涉及知名企业商标保护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及包装装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典型案例。该案件的审理对于规范正常的食品生产、销售秩序,促进良性竞争,增强社会大众的品牌意识,推动我省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案例二 网店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服装
原告深圳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99年的一家经营内衣服装产品设计及销售的企业。2018年11月26日,原告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被告一卫某在被告二经营的某网站上开设的网络店铺,未经原告深圳市某服装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店铺进行虚假宣传,卫某经营系列产品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开庭审理,判令被告卫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1857元。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的繁荣和发展,一些价位低、质量次的商品采取“傍名牌”的方式在网络上进行销售,不仅侵犯了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也给消费者的合法维权带来极大难度。该案的公正审理,有力打击了线上侵权行为,规范了网络商户的销售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公司违法使用知名品牌商标
原告是全国最大、生产设备最为先进的品牌羽绒服生产商。被告沈丘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其门店招牌和室内装潢上突出使用标识,经比对,被告所使用的字样及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属于商标相同,且属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假冒原告享有商标独占使用权的假冒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开庭审理,原告公司作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沈丘县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拆除带有侵权标识的门店招牌及室内装潢,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被告知假售假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本案涉及民生领域、关系百姓生活,该类案件的公正处理,有力地打击了知假售假、买假卖假行为,保护了知名品牌,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案例四 商家销售假冒“大嘴猴”毛巾
PaulFrank(大嘴猴)品牌持有人为某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出现在服饰、鞋、童鞋等各种系列产品上,并在全世界销售。原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毛巾涉嫌侵犯原告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本案经审理,被告承认其侵权行为并表示愿意赔偿,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当场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5300元。
大嘴猴品牌因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为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致使个别不法企业在国内市场经营活动中想方设法“傍名牌”,严惩侵权是对知识产权最好的保护。通过法院耐心调解,该案件均以调解或撤诉结案,极大净化了本地的营商环境,有力保护了大嘴猴公司的良好声誉,同时提高了公众保护名牌的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 卤味店违法 使用添加剂
被告人郭某在周口市商水县经营卤肉店,自制销售猪蹄、猪脸、猪耳朵等熟食。2020年9月5日,商水县公安局练集派出所民警在其熟食店进行检测时,发现郭某生产、销售的卤肉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4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17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郭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被告郭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刑案落判,并不意味着对郭某违法行为民事追责的终结。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郭某在熬制卤肉过程中违法添加亚硝酸钠的行为,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郭某生产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利益,危及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45000元,并在《周口日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