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023年04月03日
第A07版:社会与法·检察天地 PDF版

“帮忙取钱”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记者 陈永团 朱东一 通讯员 薛雁

本报讯 “取钱时,我也知道这钱是网络诈骗的钱,但我想,不管他们是怎么得来的钱,我又没参与,只是帮忙从银行取出来,怎么也处罚不到我。”一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被提讯时说。

找人“帮忙取钱”,是在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多次收款、转账,从而隐瞒犯罪所得、逃避追查的一种手段。“取现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并帮助取现、转账,获取所谓“取现提成”的同时,已经被不法分子利用,沦为犯罪的工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写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更不要帮助违法犯罪活动取现。切勿为了所谓的“帮忙取钱,高额报酬”,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既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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