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东一 通讯员 张振峰
不管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都给购房人带来很大便利。但疫情期间多次逾期还款已经违约,房贷合同是否应解除?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贷逾期合同纠纷案。
2016年11月,小刘签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32万元,贷款期限20年,月利率2.71‰,月均等额本息还款,逾期加收罚息,逾期超过3个月,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小刘以房产抵押担保。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小刘逾期还款5个月,该中心依据合同约定,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偿还剩余本息,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小刘逾期还款超过3个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立,但在法院受理该案3天内,小刘结清了逾期本息、罚息,目前正常还款。可见小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逾期还款情节轻微,且那时正值该县疫情较为严重时期,考虑到疫情对经济社会的重大影响,从维护交易稳定角度出发,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继续履行为宜,遂驳回该中心的诉求。
法官认为,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出现疫情等特殊情况,法律及政策给予不能履约一方照顾属于例外情形,如不能按时履约,应及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