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19日
第A05版:社会与法·综合新闻 PDF版

未成年人舞蹈学校受伤谁担责基本案情

8岁的小赵和7岁的小杜系某舞蹈学校同学。一日下课期间,小赵在舞蹈室内休息,小杜在舞蹈室内继续练习侧翻,踢到小赵嘴部,致使小赵两颗牙齿永久脱落,两颗牙齿松动。小杜及其父母、舞蹈学校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商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不能证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舞蹈学校作为一家专业舞蹈教育培训机构,应对参加培训的学员,从进入舞蹈学校至学习结束离开尽到足够的教育和管理职责,确保参加学习的学员人身安全。但舞蹈学校未注意到小杜作为未成年人,存在身心发展尚不成熟、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存在不足等特点,忽略了未成年人天性好动、喜欢嬉戏等特点,在课间休息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小杜练习舞蹈动作的行为,导致小赵受伤,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因舞蹈学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全日制学校,并非处于一个完全封闭的教学环境,允许家长在教室外陪同等候,其对学生的注意义务可低于全日制学校,且事件发生时系课间休息时间,舞蹈教室内尚有老师,小杜在他人休息时练习舞蹈动作致小赵受伤,对本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事发时小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法院判决,小杜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舞蹈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天性爱玩,生性好动,尚无任何安全意识。父母、学校以及针对未成年人开设的体能训练、舞蹈培训等各类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通讯员 屈妍慧 徐仕斌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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