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翀
毛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因张某临时停车妨碍了其正常行驶,与赵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认定:被告毛某驾驶非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原告赵某违法行驶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因张某的案涉车辆投保有交强险,赵某将被告毛某、张某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西华县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2000元。
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之规定,张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213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41457.47元。
法官提醒广大车友,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停车规定,车辆乱停乱放是不文明交通行为,不仅影响市容市貌、造成交通堵塞,而且给大家出行带来诸多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应依法规范停车,拒绝乱停乱放,做文明停车的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