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023年08月07日
第A06版:社会与法·庭审内外 PDF版

不满养子“啃老” 老人告上法庭

□通讯员 于沛鑫

虽不是亲生孩子,但视如己出;虽无生育之恩,却有养育之情。如今花甲之年,两位老人本应享受天伦之乐,但为何一纸诉状将自己养育多年的孩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与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一起来看看淮阳区人民法院朱集法庭李铮法官审理的这一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

家住淮阳区的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夫妻二人于1999年3月1日收养张某某,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夫妻俩对待张某某视如己出,精心照顾至成年,但其成年后,不仅“躺平”“啃老”,变卖家中的财物去吃喝玩乐,就连电话费都让父母帮着交,更有甚者,还多次对夫妻俩进行谩骂和殴打,经派出所民警多次劝阻后,仍不知悔改。二老深感无奈,一纸诉状将张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与张某某的收养关系不成立,督促其早日摆脱掉对家庭的依赖,自力更生。

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结合二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情况,二原告在收养被告之前已经有了两个孩子,不具备收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二原告在抚养被告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综上所述,二原告在已生育两个孩子、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且又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二原告主张与被告收养关系不成立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收养子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查自身是否具备收养人条件,及时完成登记手续,否则可能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法官告诫青年群体要拒绝“躺平”,多一些责任感,无畏无惧,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属于自己的精彩人生。养育之恩大于天,百事孝为先,即便双方之间没有收养关系,被抚养的子女也应当常回家看看,对含辛茹苦将自己抚养长大的养父母给予关心、照顾,让老人实现老有所养,彰显“反哺跪乳”的孝顺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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