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振峰
几年前,周口市民代某(男)在鹿邑县农商银行办理了8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两年,以房产作抵押担保。代某逾期未偿还贷款,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决代某偿还贷款及利息,代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后来,该抵押房产被拆迁,代某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666万元,还了该行20万元。
鹿邑县农商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代某发出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要求其对前一年财产情况进行报告。代某填报财产状况时,对其资产及变动情况均报告为“无”,也未如实报告获得拆迁补偿款的事实。检察机关以代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本应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但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经拘留后仍不执行,侵犯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代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对判决确定的义务应继续履行。
法院遂依据《刑法》第313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