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危小禁
“检察官,我今天收到了沈丘县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是你们的坚持,让我看到了希望。”8月16日,申请人张英(化名)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许丹打电话,告知其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
事起:同案不同判
张英是沈丘县白集镇某村村民,和丈夫育有4名子女。2001年,张英家承包的土地中,有2.2亩土地被该村5户村民占有使用,其中4户村民在张英的土地上建筑房屋并居住。2015年,张英向所在村村委会提出让5户村民返还其土地的要求,经村委会和白集镇司法所调解,均未得到有效解决。
2017年8月3日,张英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占用其土地的5户村民告上法庭(1户村民在占有土地上进行耕种;1户村民建有房屋并居住,但未办理相关权证;另3户村民建有房屋并办理了相关权证)。
最终,沈丘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张英要求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3户村民返还其土地的诉讼请求。
2019年8月2日,张英分别对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3户村民提起房屋登记行政诉讼。
对于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周口市两级法院判决认为,张英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的权属,具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的机关)在为第三人颁证时,未对涉案房屋坐落的土地权属来源予以充分审核,撤销了沈丘县原国土资源局(现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3户村民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但在土地管理行政诉讼中,我市两级法院采纳了第三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张英的土地被村委会收回,与颁证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驳回了张英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张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张英的再审申请。张英不服,于2021年5月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破题:调查核实找出矛盾点
受理案件后,经对案情进行全面梳理,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法院同案不同判,是因为对张英与涉案土地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认识上有分歧,症结在于张英对涉案土地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为此,办案检察官展开了深入调查。
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实地走访、询问当事人、查看现场照片及视频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后查明,1997年,张英在丈夫去世后离开居住地,携子女前往陕西娘家所在地务工,务工期间没有缴纳当时的提留款。2001年年底,张英所在的村组将涉案的2.2亩土地分配给村内5户村民,但未经张英同意。
解题:监督跟进化争议
查清来龙去脉后,承办检察官心里对案件办理有了数。为此,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听取意见,对监督意见进行认真论证,并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讨论。2021年11月30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原行政判决认定张英与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证据不足”为由,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我市法检两部门对该案事实认定仍有意见分歧。2022年6月24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未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
2021年12月14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与市纪委监委会签定的《关于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的实施办法》,在周口市监察委员会的支持下,2023年3月31日,沈丘县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认定两宗土地不具备颁证条件,建设用地使用证系无效证件,决定予以收回作废。
6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指令原一审法院审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