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东一 通讯员 解帅康 文/图
在一起高速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鲁建(化名)积极参与了预谋、实施、销赃等犯罪全过程,那他是主犯还是从犯?近日,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量刑不当抢劫案。
精心密谋
高速上抢劫约4吨盐毛肚
“跟上、跟上!我们减速了。”
“注意后面的货车,货车少的时候我们就直接动手。”
“动手!再不动手人家就下高速了。”
“冲上去,把他‘别’停了!”
这是几名犯罪嫌疑人在一起高速抢劫案中的微信群聊记录。
2022年6月21日,在广东打工的四川德阳人陈江(化名)通过线人聂东(化名)介绍,预谋伙同他人在河南省境内抢劫一辆运输盐毛肚的货车,并约定事成之后,线人拿所抢劫货物价值的四成,参与抢劫者拿所抢劫货物价值的六成。后陈江经张某介绍,纠集鲁建、李某、苏某、李文某、袁某、谢某、欧某(在逃)等人预谋抢劫。人员商定之后,张某牵头组建了一个微信群,一伙人分别驾驶2辆轿车、1辆货车从广东出发,往河南方向走。根据线人提供的信息,一伙人行至河南省项城服务区时,锁定了目标货车,但碍于在服务区不便下手,一伙人就跟随目标货车重新上了高速,伺机作案。待目标货车在高速上又行使大约10公里时,李某在群里喊“上、上”,鲁建等人驾驶3辆车合力把目标货车逼停在高速公路超车道上,并配合陈江等人实施了抢劫。实施抢劫后,鲁建等人又驾车跟随被抢车辆,从案发现场到达沈丘县周营镇一冷库,将所抢的盐毛肚出售给他人。出售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抢的盐毛肚重约4吨,价值近60万元。
“诉监合一”
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22年12月28日,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鲁建涉嫌抢劫罪,依法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鲁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抢劫罪。但鲁建是经李某联系参与了抢劫犯罪全过程,不是抢劫的提议者、组织者,也没有纠集其他犯罪嫌疑人和提供作案工具、资金等,只是参与,起到了次要、辅助的作用,系从犯。2023年5月28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鲁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除欧某在逃外,其他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3年不等。
依法抗诉
精准量刑促公正
该案一审判决后,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鲁建参与了预谋、实施、销赃等犯罪全过程,并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虽不是共同犯罪的提议者或组织者,但其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鲁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判决量刑不当。该案中,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3年不等,相比之下,对分案处理的鲁建判决略轻。为了同案同判,促进量刑公平,在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3年8月1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最终,被告人鲁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