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窦娜 通讯员 葛清华 文/图
本报讯 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施行后,生鲜超市、农贸市场是否还存在“生鲜灯”呢?新规施行首日,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的生鲜超市、农贸市场等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
当日,通过走访调查,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多家商户还在使用“生鲜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新鲜度的辨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针对发现的问题,检察官通过沟通交流、释法说理等方式,向商户阐明使用“生鲜灯”可能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建议商户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并现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进行及时有效整改。同时,该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堵塞监管漏洞,严把食品安全关,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下一步,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把“为民办实事”贯穿主题教育始终,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生鲜灯”治理一督到底,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在购买生鲜食品时遇到使用“生鲜灯”的商户,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进行举报。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