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15日
第05版:社会与法·庭审内外 PDF版

从银行贷款转借给朋友赚取高息

法院:只还本金

□通讯员 李真真

本报讯 “我从银行贷款借给他怎么了?他应该按照我们事先的约定还款付息!”王某理直气壮地说。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王某先后两次向李某借款37万元,两笔借款均是李某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王某的。2022年8月,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一个月内向李某还款40万元,并约定到期不还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到期后,王某未按时还款,李某将王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10余万元利息。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案中,原告自认向被告支付的借款本金均是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被告的,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因借贷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返还本金4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实际贷款转借的本金是37万元,被告应将借款本金37万元返还给原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余万元利息不予支持,遂判决王某向李某返还37万元,并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需要资金周转,从银行贷款、找亲戚朋友借款都是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但如果出借人不是自有资金,而是把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转借他人使用,其性质就发生了改变。这种行为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双方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具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不少出借人因此“血本无归”,被迫背上巨额债务。如果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构成高利转贷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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