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15日
第06版:社会与法·检察之窗 PDF版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

撤销缓刑 数罪并罚

获得了缓刑的机会,却不好好珍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等待他的将是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太康县马厂镇村民王某某,2023年6月因诈骗罪被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7月5日至2024年1月4日。

2023年5月,在缓刑考验期内,王某某心存侥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某某虚构自己亲戚身居高官、能帮人找工作的事实,取得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2.5万元。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承办案件后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王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宣告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检察官提醒:缓刑也是“刑”,高墙外的自由,不等于完全自由,也并非案结事了。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一旦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将会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此,对于适用缓刑方式执行刑罚的罪犯,更要倍加珍惜在社区服刑的“自由身”,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避免触碰社区矫正“高压线”。③5

(通讯员 杨瑞 邓兴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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