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11日
第06版:社会与法·法检在线 PDF版

使用微信小号在群内造谣法院判了

□通讯员 韩永涛

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老城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使用微信小号在群内造谣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为同一小区业主,都是该小区微信业主群的成员。双方因房屋装修问题产生经济纠纷,王某怀恨在心,便借用自己常用的微信号及微信小号在该小区业主群内一唱一和,散布李某正在出售的房屋为法拍房、李某骗其钱的消息,并发送具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引发小区业主的讨论,对李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无奈之下,李某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负责。随意散布和传播视频、照片及文字,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某借用自己的微信小号及微信号,在近500人的网络公共空间发布不当言论,其主观恶意明显,不仅对李某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且影响了李某对其房屋的出售,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王某虽否认该微信小号为自己所用,但结合证人证言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该微信小号系在王某控制之下。最终法院判令王某在其小区微信业主群内向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成员较多、消息散播速度极快,若在微信群内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极易对他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作为发布者,轻者会受到治安处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重者可能会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我们遇事应通过合法手段解决,不能为了一时之气随意发布不当言论,最终酿成大错。③2

2024-03-11 2 2 周口晚报 content_229414.html 1 使用微信小号在群内造谣法院判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