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丹
本报讯 “宋法官,谢谢您,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钱。”朱某激动地对法官宋一鸣说。4月17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9月,朱某以103260元的价格从牛某处购买47辆电动车,朱某向牛某转账103260元后,牛某迟迟未向朱某交付电动车,也不退还货款。
2024年3月,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牛某返还其货款103260元及利息2298元。朱某认为,双方都是电动车销售商,在某电动车厂家的介绍下,其接手了牛某的尾货,出于信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达成合意后,朱某向牛某足额支付了103260元货款。牛某则认为,朱某、电动车厂家和他三方当时约定,朱某接手他的电动车时,也要承担电动车厂家之前承诺给他的广告费补贴这一债务,在广告费补贴结清前,他可以不交付电动车。
法官宋一鸣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采用“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并尽量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宋一鸣说,双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否则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广告费补贴诉求,可以与电动车厂家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
最终,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均表示愿意各退一步,原告朱某放弃2298元利息,被告牛某将103260元货款及受理费、保全费当庭支付给原告朱某。至此,问题得到解决,矛盾就此化解。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