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杨祎博
胡某与丈夫陈某(已去世)经营一家小吃店,2023年11月的一天早上,马某在该小吃店酗酒闹事,持续辱骂近半个小时。当时正是用餐高峰期,陈某便将马某拉至店外,在二人拉扯过程中陈某倒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胡某将马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试量人民法庭,要求马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与马某拉扯过程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可以认定陈某的死亡与马某的酗酒闹事、持续辱骂、拉扯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是,马某的酗酒闹事、持续辱骂、拉扯行为仅构成陈某死亡的诱因,陈某本身的特殊体质是构成其死亡结果的主因,且马某无侵害陈某生命的故意,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情判定马某对陈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本案因陈某死亡产生的赔偿金共计100余万元,法院遂判决马某赔偿胡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0余万元。
本案中,马某在小吃店酗酒闹事、持续辱骂,妨碍了该店的正常经营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受害人将马某拉至店外,其行为具有正当性。马某的酗酒闹事、持续辱骂、拉扯行为导致陈某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与陈某的死亡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具有过错,故法院酌情判定马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