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024年07月01日
第06版:社会与法·庭审内外 PDF版

古稀老人讨要赡养费 法院这样判(以案释法)

□通讯员 叶培绪

2024年年初,74岁的李某萍(化名)将其亲生儿子小刚(化名)、继女小玲(化名)、“养女”小兰(化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3人对其承担赡养义务,支付每月生活费、医疗费、养老院费用等。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刘某与李某萍于1995年9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李某萍与前夫育有一子小刚,时年9岁;刘某与前妻育有一女小玲,时年9岁;1998年5月,刘某与李某萍抱养亲戚的女儿小兰,当时只有3个月大,小兰的户口登记在他们夫妻二人名下。刘某与李某萍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

2023年年初,刘某因病撒手人寰,剩下李某萍独自生活。小刚、小玲、小兰均外出务工,剩下患有多种疾病的李某萍独自在家。小刚放心不下李某萍,在征得李某萍同意后,将其送至养老院生活。李某萍看自己日后的生活费没有着落,于是提起诉讼,将小刚、小玲、小兰告上了法庭。

本案中,原告李某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收入来源,小刚作为李某萍的亲生子女,对李某萍当然负有赡养义务。小玲辩称,自己曾受到过原告虐待,不应承担赡养义务,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李某萍与小玲之父刘某于1995年9月结婚,小玲时年9岁,李某萍与小玲形成继子女关系,其对李某萍负有赡养义务。小兰出生于1998年2月,其与李某萍之间虽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但其自幼由李某萍夫妻实际抚养,现李某萍年老多病,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小兰也应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

结合本案案情及李某萍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刚每月承担1000元赡养费,小玲每月承担400元赡养费,小兰每月给付李某萍生活费600元,自2024年5月1日起,于每月的28日前履行当月义务。

本案中,小玲辩称自己曾受到过李某萍的虐待,不应承担赡养义务,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举证责任应由小玲承担,但小玲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法庭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由于李某萍与小玲之间形成了继子女关系,故小玲应对李某萍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小兰与刘某、李某萍夫妻之间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但李某萍客观上抚养小兰长达20多年,且双方以母女相称,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关于小刚、小玲承担赡养费,小兰承担生活费的比例问题,考虑到伦理亲情以及李某萍的生活开销情况,法庭酌定由小刚每月承担1000元赡养费,小玲每月承担400元赡养费,小兰每月给付原告李某萍生活费600元。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为人子女,不但要给予父母情感上的关怀,更要在父母年老时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尽自己所能给予父母物质上的供给和生活上的照料。同时,提醒老年人,子女若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③2

2024-07-01 2 2 周口晚报 content_244627.html 1 古稀老人讨要赡养费 法院这样判(以案释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