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曹参科
本报讯 近日,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淮阳区人民法院得到圆满解决。在该院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2015年,张某和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付全款55万元购买甲房地产公司的A房产。2023年,张某装修房屋时发现,A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张某经了解得知,A房产是李某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查封的,法院查封了甲房地产公司的部分房产,包括A房产。张某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法官经审查后,裁定中止执行A房产。
随后,李某以张某和甲房地产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准许执行A 房产。张某则认为,其拥有A房产的所有权,A房产不应被查封,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是正确的。甲房地产公司亦同意张某的意见。
淮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李铮立即展开调查和审理工作。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提供了其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转账凭证、甲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款凭据。甲房地产公司表示,A房产确实已经卖给了张某,其公司名下还有其他房产可供李某执行,愿意配合李某选择新的房产。李某认为,A房产位置好、大小合适,更容易变现。
李铮多次通过电话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并组织他们到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在李铮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下,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甲房地产公司用其他财产履行债务,李某同意对A房产进行解封。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