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赵泉舟 曹倩
近年来,“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现象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案件。
2023年10月份,张某找到专业做防水的李某,为其房屋3楼楼顶做防水并拆卸简易棚。李某接到这个业务后,从劳务市场找赵某、王某帮工。施工过程中,房主张某和赵某、王某一起对简易棚进行拆卸,因拆卸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简易棚上的钢管掉落,正好砸中从下面路过的晨晨(8岁),晨晨送医后被诊断为左侧额骨骨折、额部皮肤裂伤等。晨晨及其父母将张某、李某等人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整容治疗费等共计6万元。
调解结果
法官到事发现场走访时发现,涉案房屋属于临街房屋,平时路上行人比较多,拆卸简易棚时,若不设置警示牌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十分危险。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张某自愿赔偿晨晨4万元,李某自愿赔偿晨晨1.5万元。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属于可以确定侵权人的“高空坠物”案件,房主张某作为简易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深知简易棚安全状况及周边环境情况,在拆卸简易棚时,应当选任有相应能力及资质的施工人员,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予以拆除。
本案中,房主张某未尽到指示、选任及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李某作为“工头”,在施工过程中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故房主和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