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丹
微信社交软件的出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如果甲方购买乙方的货物,乙方通过微信向甲方发送货款对账单,但甲方没有回复,可以默认甲方已接受或者同意了乙方发送的内容吗?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经营木材生意,2022年10月份,张某从李某处拉走木材若干,当时未付款。2022年10月28日,李某向张某发送微信,内容为“总共是78.73吨”,张某未回复。2023年5月4日,李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给我转1万了,还有51409元”“78.73吨,一共是61409元”“对吧”等内容,张某同样未回复。后双方因货款产生纠纷,李某将张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78.73吨木材货款51409元,并在法庭上出示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佐证。张某辩称,李某所述不属实,自己从李某处购买的木材为32.63吨,每吨560元,总价18272.8元,已支付1万元,还欠8272.8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认为张某不回复微信视为默认的理由不充分,不存在沉默视为“认可”的交易习惯。根据法律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同意”的意思。
由于涉案货物的数量、单价不明,李某仅依靠对方未予回复的微信聊天记录要求张某偿还欠款,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要求张某支付51409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张某自认当时购买原告木材32.63吨,单价560元,已支付1万元,余下货款未付,对于其自认的内容,法院予以采信,遂判决张某向李某支付木材款8272.8元。李某不服该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同意”的意思。因此,并不是每一条微信聊天记录都能理所当然地被认定为在案证据,单方面发送的微信聊天内容,对方未回复的,不能实现证明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