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丹
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往往具有一定经济价值,那么,网络游戏账号可以出售吗?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件简介
原告小王在某款热门网络游戏里“纵横”多年,因资金紧张,2023年5月,小王将自己的网络游戏账号挂至二手物品交易平台,标价6000元出售。被告小刘在浏览该二手物品交易平台时,看中小王的网络游戏账号,双方经沟通,同意以50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随后,小王将该网络游戏账号绑定至小刘名下的电话号码,但小刘并未按照约定支付5000元,双方因此引发纠纷,小王将小刘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请求支付5000元价款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审理查明,用户在注册该款网络游戏时,运营商均要求用户签订“网络游戏账号所有权归运营商”的协议,游戏注册用户依据协议,仅享有网络游戏账号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分配、转让、继受或售卖。该限制条款系运营商为符合网络游戏实名制监管的规定要求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且未排除用户享受游戏的主要权利,运营商要求网络游戏实名制的目的是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小王作为网络游戏用户,在享受游戏权利的同时,亦应按照规则履行义务。现小王、小刘的买卖行为违反了上述协议中载明的义务,更打破了国家对网络用户实名认证的监管秩序,增加了国家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管控风险及个人信息被滥用的可能,违背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初衷。
法院经综合考量,认为小王、小刘缔结的合同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又违反了用户协议,合同应属无效,遂依据法律规定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小王,其绑定至小刘名下的网络游戏账号可另行主张返还。
法官说法
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但个人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小王、小刘买卖网络游戏账号的行为既违反了用户协议,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行为应属无效。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