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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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十起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护航区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推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市场环境,日前,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河南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口某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河南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某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供货完毕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54000元未支付,原告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3日,经法院调解,被告自愿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共计56349元。约定履行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024年7月5日,原告向商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全面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采取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强制措施,为企业预留了必要的流动资金和来往账户。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将冻结的银行资金予以扣划,并申请解除冻结。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5天便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商水县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大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力度,采用“活封活扣”“置换查封”等保全措施,避免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案例二: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项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与项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发包方一处经济适用房项目,合同总价款 2.16亿元,工期 517 天。由于多种原因该工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承包方延期交付工程后,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2.05亿元,剩余工程款未支付。双方因违约金和工程款发生争执,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本息1.2亿元,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及各种损失5800万元。

审理经过:受理案件后,项城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对账,又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司法评估,厘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制订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解决方案,最后,作出公正判决:发包方支付拖欠工程款 6000余万元,承包方支付违约金1000余万元。案件判决生效后,双方均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项城市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平等保护的理念,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全力攻坚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重点案件,把“促公正、提效率”落到实处,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案例三:太康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太康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6日,原告太康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景观石材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采购原告景观石材。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总价款590876元的石材,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后双方一直未结算,对拖欠货款的最终数额协商未果。2024年1月,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石材货款23587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调解经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3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调解,现场梳理核对收货清单、货款数额,立足实际解决分歧,双方逐渐达成调解意向,最终签订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太康县人民法院秉持能动履职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始终。该案的实质性化解,正是该院能动履职的有力体现,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宿迁市某面粉有限公司诉郸城县某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日,原告宿迁市某面粉有限公司与被告郸城县某粉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200吨小麦粉,交货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前,货款为611868元。合同还约定如延期交货20天以上,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0%一次性给予合同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货款611868元全额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截至2023年9月15日仅交付原告面粉137.11吨,按照约定价格还拖欠原告价值194959元的面粉,至起诉之日2024年2月8日仍未交付。原告诉至郸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审理经过:在本案件调解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及时开庭进行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货款194959元,并支付违约金38991.8元。

典型意义:郸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诚信利益,努力将案件处理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严厉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等行为,推动形成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合作共赢的营商环境。

案例五:西华县某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周口市淮阳区某产业园项目,与原告西华县某商砼有限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双方对商品砼的品种、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拖延支付商品砼货款1257456.85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调解经过:淮阳区人民法院刘振屯人民法庭邀请区人大代表以及刘振屯司法所所长参与该案的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双方企业共同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利益均衡,提出最优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并签订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该案件的成功调解,切实维护了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淮阳区人民法院持续推进人大代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体系的一个缩影。

案例六:河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河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被告兴化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双方对混凝土的等级、单价、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该工程结束后,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混凝土款,后经结算,仍欠原告混凝土款13.26万元。因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西华县人民法院。

调解经过:承办法官在开庭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别从双方合作基础、后续相关合作、诉讼成本等角度出发,努力为解决纠纷寻求最佳方案,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西华县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公正高效审理涉企案件,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七:沈丘某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沈丘某商砼有限公司自2021年开始向被告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截至2023年1月,原告累计向被告供应了价值63.27万元的商品混凝土,被告仅支付货款6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2024年2月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57.27万元,同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调解经过: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在较短时间内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以最小的诉讼成本确认了企业债权,被告通过分期支付货款的方式缓解了资金周转压力。案件成功调解后,双方公司根据约定,第一期款项支付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沈丘县人民法院努力寻求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避免被告经营出现困难,得到了双方公司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太康县某食品加工厂、西华县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系第20180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9类:鸡;鸡腿;鸡蛋;鸡爪;牛肉;猪肉;五香干。被告为太康县某食品加工厂(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2日,经营范围为肉制品加工、销售)和西华县某生活超市。2021年5月26日,原告委托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公证员秦某和工作人员李某与原告代理人一起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某生活超市,购买一箱“真空包装熟食”(标识有“乡吧佬”“太康县某食品加工厂”字样),并申请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因“真空包装熟食”商标与原告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专利商标相近似,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诉至扶沟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扶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侵权商品与案涉第2018092号“乡巴佬”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侵权商品外包装“乡吧佬”标识与原告第2018092号“乡巴佬”注册商标相比较,视觉效果基本一致。太康县某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综合考虑,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的公正审理,依法保护了知名品牌商标,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展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态度和决心。

案例九:河南省黄泛区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企业情况:河南省黄泛区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3480万元,是当地一家生产、经营肥料的企业。2020年10月,该公司因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2020年11月,西华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南省黄泛区某化工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案件受理后,西华县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开展债权申报、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等工作。2022年2月,管理人在网络平台连续两次发布招募公告,均无人报名。后管理人经过多次实地考察与沟通,与河南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意向书。

2022年9月2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0月12日,西华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河南省黄泛区某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西华县人民法院在通过正常程序招募未果的情况下,积极引入投资人,促使企业破产重整成功。通过重整,投资人入驻后,企业起死回生,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案例十:商水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企业情况:商水县某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2日,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注册资本为2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木制品加工销售、货物的进出口等。2023年6月,该公司因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2023年7月3日,商水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商水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件受理后,法院指导管理人开展了债权申报等工作。经过评估,该公司资产价值1795.2772万元。2023年8月24日,法院召开商水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对该公司财产进行依法整体处置。2024年1月24日,法院以1795.2772万元的起拍价在淘宝网阿里资产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第一次处置流拍后,法院及时指导管理人制订处置方案,重新发布拍卖公告,于2024年2月7日以1705.51334万元的价格进行第二次网拍。经过115次出价后,最终以1989.51334万元的价格成交,溢价16.6%。

典型意义:商水县人民法院积极作为,主动指导管理人制订处置方案,广泛发布拍卖信息,实现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清偿率达到100%,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37.41%,使破产财产处置效益最大化,切实保护了破产企业的权益,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记者 臧秋花 通讯员 李书永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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