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6日
第05版:社会与法·综合 PDF版

索要货款起争端 倾情调解促和谐

□通讯员 胡来喜

本报讯  法律有尺度,调解有温度。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卞路口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化解了双方多年的矛盾。

原告鲁某甲与被告鲁某乙系同村村民,双方关系较好。2010年,鲁某乙经营花炮厂,鲁某甲为鲁某乙提供炮仗筒,炮仗筒送到后,鲁某乙向鲁某甲出具了收货凭证。考虑到双方关系较好,鲁某甲一直未向鲁某乙索要货款。后双方因货款结算金额未协商一致,产生纠纷,鲁某甲遂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鲁某乙支付货款2万余元。

诉前调解阶段,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调解,案件遂转入审判程序。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旧情绪激动,各执己见,不肯调解。

承办法官张晓莉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同村村民,决定再次对他们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张晓莉邀请双方当事人所在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和乡镇人大代表,一方面从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找出双方当事人矛盾产生的根源,然后从“情理”“法理”等角度释法说理,逐渐消除双方当事人的隔阂;另一方面,向鲁某乙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释明买卖交易中应信守承诺,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最终,在张晓莉等人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鲁某乙支付鲁某甲1.5万元货款,双方冰释前嫌、重归于好。至此,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沈丘县人民法院卞路口人民法庭将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不断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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