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来义
离婚时签了离婚协议,承担抚养费的一方在协议中对抚养费数额作了约定,抚养费数额后期还能调整吗?日前,沈丘县人民法院洪山人民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于2022年9月1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的女儿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50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能够独立生活,双方于2022年10月19日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孙某未依约支付抚养费,原告诉至沈丘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履行给付义务。
庭审结果
经庭审法官调解,原告、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女儿由原告杨某继续抚养,被告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被告孙某享有女儿的探视权,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原告杨某应予以配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抚养教育义务主要包括: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提供生活上的照料、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用适当的方式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实践中,有些父母签署离婚协议时对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因经济收入变动等无法按约履行而诉至法院,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数额。因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法官在调整抚养费数额时,会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衡量。本案中,法官充分考量原告、被告的具体情况,结合孙某的实际收入水平,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对抚养费数额进行了调整,最终促成了双方的和解。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