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曦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其中明确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在教育手段上失之于软,是当前普遍存在的现象。近年来,因认知差异引发的舆论争议、合理惩戒权受挫等,导致一些教师不敢举起“戒尺”,面对“行为不端”的学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少学生因此淡化纪律意识,失去敬畏之心,教育秩序受到严重破坏。
把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是对教育理念的纠偏。《三字经》中说:“玉不琢,不成器。”俗语有云:“树不打杈要歪,人不教育要栽。”复旦大学教授钱文忠曾呼吁“避免以爱的名义对孩子让步”。无数事实证明,教师手握“戒尺”,才能及时纠正孩子的一些不良行为和举止,才能真正发挥园丁作用。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很多家长的殷切期望。家长希望教师严管孩子,又害怕孩子因惩戒受到伤害。教师想要严管孩子,要冒着被罚被告的风险。之所以存在这种矛盾,根本原因在于教育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的界限不清晰,教育惩戒尺度不好掌握。
要知道,惩戒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教育惩戒的关键在“戒”而非“惩”。教师在使用教育惩戒权时,要做到小“惩”大“戒”,不能矫枉过正,演变为体罚,也不能敷衍了之,让孩子失去敬畏之心。这把“戒尺”要有力度、有温度,唯有如此,才能让家长和老师达成共识,才能让孩子信其道、亲其师,真正成人成才。②18